上海地方标准——上海市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
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
standard for service quality in laundering and dyeing industry
(报批稿)
上海市地方标准 |
DB31/T ×××—2010 |
DB |
2010-××-××发布 |
2010-××-××实施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
目 次
前言. 3
1 范围. 4
2 引用文件. 4
3 基本要求. 4
4 经营管理. 5
5 服务要求. 5
6 质量要求. 5
7 安全管理. 6
8 附件《上海市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7
9 附件《上海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8
10附件《上海市洗染业取衣凭证》··························11
前 言
为了加强本市洗染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健康发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正章实业有限公司、金茂君悦大酒店、卡柏洗衣有限公司、福奈特洗衣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杰、任凤妹、刘基樑、林俊、白秋菊。
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洗染业开业、经营管理、接待服务、洗涤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登记开业的洗染单位。
下列文件中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6204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稀标准
GB/T 13171 洗衣粉
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 2639 石油干洗机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3 开业要求
3.1 经营资质
3.1.1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按《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环境评估证明,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经营。
3.1.2 洗染单位开业应符合SB/T 10271的有关要求。
3.2 经营场所
3.2.1 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字号牌匾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堂内外整齐清洁,设有专用的储存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3.2.2 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应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需知、营业时间、投诉电话号码。
3.2.3 洗涤工场房屋建筑应坚固,光线充足,地面、墙面应易清洁。工场内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3.3 设施、设备
3.3.1 应配备完善的上下水道及通风设施,污水及废气排放应符合GB4287、GB8978的有关规定。
3.3.2 应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消防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有关要求。
3.3.3 储存区应配备紫外线等专业消毒设施。
3.3.4 水洗工场应配备去渍机、洗衣台、水洗机、脱水机、烘干机、熨烫设备及洗衣刷等工具。
3.3.5 干洗工场应配备去渍机、洗衣台、全封闭干洗机、熨烫设备及洗衣刷等工具。干洗机的废气排放应达到GB16204的有关规定,干洗机质量应达到QB/T2326、QB/T2639的有关规定。
3.3.6 使用的洗衣粉应符合GB/T13171的有关规定,洗涤剂应符合QB/T1224的有关规定。
3.4 从业人员
3.4.1 企业负责人应熟知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洗染业的规定,熟悉洗染业的业务知识,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3.4.2 从业人员应具有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行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4.3 从业人员应熟悉单位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4.4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4 经营管理
4.1 经营活动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4.2 洗衣、熨烫、织补、染色、皮草服务的操作规范、质量要求、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应健全。
4.3 应使用印有本企业字号、地址、电话的取衣凭证,凭证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瑕疵状况、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收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及监督电话。
4.4 需要精洗服务的高档衣物,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上海市高档衣物精洗服务合同》后,进行精洗服务。
4.5 应有良好的运输和保管条件,防止衣物遗失和损坏。
4.6 发生衣物损伤、损坏、遗失等争议,应按照《上海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意见》处理。
5 服务要求
5.1 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服饰整洁,仪表端庄,仪容得体。
5.2 营业员上岗应佩戴标注单位、姓名及工号的胸卡。
5.3 营业员接待顾客应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站立服务。
5.4 营业员承接顾客衣物时,应当场查明衣物的脏、净程度及破损、色花、虫蛀等状况,并明确洗涤方式,并将洗涤后果事先告知顾客,经顾客确认后在取衣凭证上注明。
5.5 营业员应认真填写《上海市洗染业取衣凭证》,做到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凭证填写完毕后,应由营业员与顾客分别签名,并经单位盖章。。
5.6 营业员发、送衣物时,应根据顾客的取衣凭证核对票签号码,核对衣物件数,核对姓名、地址。
5.7 营业员发送的衣物应折叠平整,包装完好。
6 质量要求
6.1 水洗
6.1.1 衣物各部位应洗净,不变色、串色、搭色,无损伤、异味。
6.1.2 去除衣物上的污渍应不损面料、褪色。
6.1.3 布草洗后应洁白鲜艳,无色差、损伤、异味,外观整齐无明显变形,酸碱度PH值应达到5.5—6.5。毛巾应洗干净,无污渍,手感柔软蓬松,吸水性好。
6.2 干洗
除了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衣物不起泡、变形。
b)纽扣、夹里及衣物的其他附件、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6.3 皮草清洗、保养
6.3.1 皮衣及制品应洗干净,不变形,皮质柔软,无损伤、异味。
6.3.2 皮革衣物上光、上色保养应去除污渍、配色准确,上浆喷刷均匀,各部位色泽一致,色牢度好,皮质无损伤,外观整洁。
6.3.3 裘皮衣物清洗保养应洗净、无异味,皮板无损伤,毛感松软,有弹性。
6.4 熨烫
6.4.1 衣物熨烫应平整、挺括、线条齐直、整洁美观。
6.4.2 衣物熨烫应不变形、漏烫,无死褶、极光、烫伤。
6.5 染色
6.5.1 染色后的衣物应色标准确,颜色应达到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
6.5.2 衣物染色应色泽均匀,色牢度好,无浮色、色渍、伤痕。
6.6 织补
6.6.1 织补后的部位应与原织物的材质、颜色、组织结构基本一致。
6.6.2 织补部位应表面平整、牢固,线条清楚齐直,纹路饱满完整,织物外观良好。
7 安全管理
7.1 洗染设备应具备安全的防护装置。
7.2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应定期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7.3 使用石油为干洗溶剂的洗衣店,应有严格的阻燃措施和规章制度。
7.4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7.5 洗染单位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配备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