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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LAUNDERING AND DYEING PROFESSION,缩写是S.A.L.D。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洗染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党建活动型党支部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本行业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条 本会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推动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质量鉴定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在政府部门授权下,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企业经营等级标准、洗涤争议处理意见、纠纷解决办法、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洗染行业诚信服务公约等行规行约等

(六)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二)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洗染进行中介咨询服自律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考评信息发布产品推介行业统计考察交流协调鉴定

  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二十  本会的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的事宜。

第二十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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